將此連結分享給你的朋友:
您尚未登入,將以訪客身份留言。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
裁判字號: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23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: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: 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21號 聲 請 人 鄒鳳珠 即 告訴人 王宇平 聲 請 人 王宇彤 聲 請 人 翁秋華 即 告訴人 羅嘉雯 聲 請 人 徐承蔭律師 代 理 人 劉依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亞生 選任辯護人 曾偉哲律師 謝明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賴亞生被訴殺人案件(本院109 年度囑上重 更一字第4 號),聲請訴訟參與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鄒鳳珠、王宇平、王宇彤、翁秋華、羅嘉雯參與本案 訴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賴亞生涉犯刑法第271 條之殺人、第27 1 第2 項、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,屬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 38第1 項第1 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,聲請人鄒鳳珠、 王宇平、王宇彤為被害人王冠中之配偶、子女,聲請人翁秋 華、羅嘉雯為被害人本人,屬同條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; 被告所犯係屬重罪,聲請人即被害人且為最接近事實之人, 對犯罪事實之調查、呈現具重要性,關於卷內證據,乃至於 調查之必要性,有通知其等到場及表示意見之必要性,為保 障被害人地位及權利,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。 二、按因故意、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;被害人無行為能力、限制行為能力、死 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,得由其法定代理人 、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 或家長、家屬為之。法院於徵詢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及輔 佐人之意見,並斟酌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、訴訟 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,認為適當者,應為准許訴訟參 與之裁定,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1 款、第2 項 前段、第455 條之40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被告賴亞生涉犯殺人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現於本 院更審審理中。被害人王冠中已死亡,聲請人鄒鳳珠、王宇 平、王宇彤分別為被害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,聲請人翁秋華 、羅嘉雯為被害人,本院經徵詢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之意 見,斟酌上揭案件情節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 情事,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 無不適當之情形。本件聲請人等聲請訴訟參與,均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0第2 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裁判字號: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232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訴訟參與
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21號
聲 請 人 鄒鳳珠
即 告訴人
王宇平
聲 請 人 王宇彤
聲 請 人 翁秋華
即 告訴人
羅嘉雯
聲 請 人 徐承蔭律師
代 理 人 劉依婷律師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賴亞生
選任辯護人 曾偉哲律師
謝明智律師
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賴亞生被訴殺人案件(本院109 年度囑上重
更一字第4 號),聲請訴訟參與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許聲請人鄒鳳珠、王宇平、王宇彤、翁秋華、羅嘉雯參與本案
訴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賴亞生涉犯刑法第271 條之殺人、第27
1 第2 項、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,屬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
38第1 項第1 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,聲請人鄒鳳珠、
王宇平、王宇彤為被害人王冠中之配偶、子女,聲請人翁秋
華、羅嘉雯為被害人本人,屬同條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;
被告所犯係屬重罪,聲請人即被害人且為最接近事實之人,
對犯罪事實之調查、呈現具重要性,關於卷內證據,乃至於
調查之必要性,有通知其等到場及表示意見之必要性,為保
障被害人地位及權利,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。
二、按因故意、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
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向該管法院
聲請參與本案訴訟;被害人無行為能力、限制行為能力、死
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,得由其法定代理人
、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
或家長、家屬為之。法院於徵詢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及輔
佐人之意見,並斟酌案件情節、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、訴訟
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,認為適當者,應為准許訴訟參
與之裁定,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1 款、第2 項
前段、第455 條之40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被告賴亞生涉犯殺人罪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現於本
院更審審理中。被害人王冠中已死亡,聲請人鄒鳳珠、王宇
平、王宇彤分別為被害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,聲請人翁秋華
、羅嘉雯為被害人,本院經徵詢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之意
見,斟酌上揭案件情節、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
情事,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
無不適當之情形。本件聲請人等聲請訴訟參與,均為有理由
,應予准許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0第2 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
法 官 簡 芳 潔
法 官 林 美 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 惠 彥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